沧源: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热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发布时间:2019-09-20 08:06:41   来源:临沧市纪委监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全文一经发布,沧源县纪委监委及时通过“学习强国”群组、沧源佤族自治纪检监察网、“佤山清风”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渠道转载《条例》全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积极学习并展开交流讨论。

“修订后的问责条例,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对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并且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丰富问责情形,这样有利于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为今后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肖云峰说。

县纪委常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杨玉芝认为:“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聚焦了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热点问题,表明了反腐力度的持续加大和深入,要不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群众将会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共27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4条,修改12条,其中第十七条给我的印象很深,它规定了不予问责或者免于问责的情形,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激励干部放开手脚去尝试、去创新,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的干部撑腰鼓劲,充分体现了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理念。”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张光云说道。

芒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室主任肖光荣认为:“新《条例》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对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对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担当作为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新兵’,我将自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刻领悟和把握问责的各项内容和要求,敢担当、善作为,切实提高自身本领,充分履职尽责,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勇于担当,以务实的作风和担当精神,落实好纪检监督责任,坚决当好党规党纪的坚定执行者和捍卫者。”新加入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肖娅泉说。

“新《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与时俱进地解决了形势任务变化带来的新问题,并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经验纳入其中,体现了党中央对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将有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贯彻执行,对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担当作为发挥重要作用。”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李静表示。(田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