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的修订,引发红河州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热议。
“新修订的《条例》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田’。”河口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钟绍武说,“县纪委监委将聚焦主责主业,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好问责工作,以监督执纪问责成效促使全县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着力推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打好追责问责协同战,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条例》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对发生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列入问责情形,切实加大了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力度。”绿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李翔表示。
“《条例》第十七条提出,‘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这将为广大干部在工作中敢于提出正确意见撑腰鼓劲,激励广大干部积极思考、出谋划策、敢于‘发声’,而不是一味地随‘大流’,这对预防集体决策错误将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蒙自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马月婵说道。
“《条例》修订后,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内容增加为问责原则,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建立了对不当问责的纠正机制。《条例》的修订,为我们解答了很多工作中的疑惑,作为一名一线办案人员,我将深入研读《条例》,认真用好《条例》这个‘度量衡’,确保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个旧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室主任李志岳说道。
“《条例》的修订,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完善问责原则,增加问责情形,特别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正确对待问责干部,在科学界责、精准问责的同时,做实‘后半篇文章’,真正达到关心教育、治病救人的效果。”金平县纪委监委宣传部戴开娟表示。
“《条例》使‘终身问责’成为领导干部头上的又一道‘紧箍咒’,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宗旨,也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根本,加强自身‘修炼’,充分发挥问责利剑作用,主动担当作为,增强压力动力,以零容忍态度,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手软。”屏边县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说道。(瞿建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