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纪检监察干部热议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发布时间:2019-09-07 08:16:32   来源:怒江州纪委监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怒江州纪委监委高度重视,迅速通过怒江纪检监察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等媒体平台转发并要求认真学习,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反响热烈。

州委巡察办(州委巡视联络办)主任在学习了修订后的《条例》后认为:“巡察是政治巡察,体现了我党旗帜鲜明讲政治的要求。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织政治责任,是深化政治巡察的重要制度保障。‘两个维护’是我们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怒江州开展巡察工作要聚焦党组织政治责任落实情况,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听从党中央号令,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开展工作,扎扎实实把深化政治巡察的要求落实到巡察工作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

州委第一巡察组组长杨耀昌谈道:“我们最重要的是要把问责条例融会贯通于履行‘政治体检’的各项工作之中,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无论是监督主体或客体,都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巡察战线也要担当起应该担当的责任,时刻用问责条例提醒自己,来约束自己。不能只说别人,却不谈自己的责任。”

州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和建英认为:“通过认真学习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我发现新《条例》有五个突出亮点,新《条例》突出问责的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明确问责工作,要以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使党内问责更加聚焦。新《条例》细化了问责情形,增加了问责程序条款,使问责工作更加依规依纪和严谨规范,为问责主体套上问责权力使用的‘紧箍咒’。新《条例》增加了容错免责的条款,为干部敢于担当作为提供了制度保障。新《条例》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条款,体现了对干部的严管厚爱。新《条例》不再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实施办法,统一了问责标准,有效解决了问责偏差问题。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我将严格按照‘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的要求,深入学习吃透新《条例》精神,全面领会把握各项条款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好、做实、做到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在基层压得更紧更实。”

州纪委派驻州人大机关纪检组组长陈银红说道:“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压实了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把制度的刚性立得更准更紧,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积极作为,对有担当干事的干部予以鼓励保护,给担当者搭建更广的平台。同时,为激励被问责干部继续奋发作为,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干部提供了一个容错的空间。”

州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干部李恒在学习后谈道:“从今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公报中,就透露出要修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信息,我作为在执纪岗位上的‘新兵’,《条例》是我们履行监督执纪工作的制度遵循,及时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条例》对于我来说必须快人一步,我计划把新《条例》逐条地学习一遍,再对照新旧《条例》的变化,对之前办案中遇到的情况做一个总结,最后把学习新《条例》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相结合,认真查找自身不足,巩固和强化政治意识、纪律意识,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使新《条例》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周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