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山市纪委监委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宣传,纪检监察干部及时通过自学、集中学、讨论学等方式强化《条例》的学习宣传,热议频频。
“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内容更加细化、紧扣当下工作形势,让管党治党的责任更严更实。《条例》中还新增了不予问责、免予问责、从轻或减轻问责、申诉等情形,这些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也为想干事、会干事的党员干部抛弃忧虑、主动担当作为提供了制度支持,在筑牢制度笼子的同时激发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隆阳区兰城街道纪工委书记许雪弘表示。
“新修订的《条例》相比2016年《条例》,新增14条,修改12条,内容更加清晰、详细,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施甸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杨烜说道。
隆阳区纪委派驻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干部杨桥盆认为:“修订后的《条例》是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和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政治信号。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将《条例》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以身作则,勇于担当,切实把监督责任做深做细做实,做党规党纪的坚定执行者和捍卫者。”
“新修订的《条例》紧跟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规范了问责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免于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的情形,体现了严管厚爱。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不失职渎职。对监督单位党员干部要敢监督、会监督,不当老好人,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昌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董鳘儌说。
“新修订的《条例》与时俱进,进一步明确问责的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更具有操作性,有效避免问责不力、问责疲软,更好地通过问责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下一步,我们将履行好监督责任,把《条例》的要求转化为担当负责的行动,要让问责条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市纪委派驻市委办纪检监察组综合科科长张雯丹说道。
龙陵县龙江乡纪委书记李能波颇有感触道:“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以及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的情形,体现了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管党治党原则。只有各级党组织坚持这个原则,才能让干部真切感受到组织就在身边、监督就在眼前,激发干部担当作为,真正让我们基层干部干有劲头、干有甜头、干有奔头。”(赵海碧 潘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