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丘北县纪委监委严格依照《云南省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试行)》的规定探索使用“12+3”调查措施,制定试行《丘北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常用文书格式》,从案件审批程序、案件文书格式、监察措施使用呈批及文书格式上形成初步统一,随着留置措施的全面推开使用,各项监察措施得到了较好的运用。
措施前置抓重点。改变原有的单一模式,将开具介绍信、金融资产查询通知书细化为查询、冻结、调取等措施,在谈话措施的基础上新增询问、讯问等措施,有效拓宽了调查取证的途径。该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在谈话函询中运用查询、调取等措施深入开展外围调查,固定有效证据。在初步核实中区分使用谈话、询问、讯问措施,区别利用硬包、软包谈话场所,营造谈话氛围,做实谈话方案、注重谈话技巧,在有限的谈话时间内取得最好的谈话效果,着力攻克走读式谈话弊端。
措施混搭显成效。严格制定审查方案,在立案审(调)查中根据案件情况灵活运用各项措施,特别是采取留置措施后,混搭使用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坚持谈话(询问、讯问)与外围调查相互推进,为全方位收集、固定证据提供了便捷,促使案件突破呈现省时、高效、快战快捷等特点。
据悉,该县累计探索使用“12+3”调查措施243次,其中使用较为频繁的为谈话43次、询问59次、查询75次、调取54次。(何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