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建立完善“四项机制” 推动派驻监督创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9-10-10 11:34:15   来源: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自6月26日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推进会以来,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冯志礼在推进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改革为契机,讲政治、守纪律,明职责、找差距,敢担当、善作为,不断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加强与省人大机关沟通协调,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创新思路和方法,推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9月制定出台《中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党组关于全面支持和主动接受派驻监督的实施意见》,明确全面支持和主动接受派驻监督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突出建立“四项机制”,做到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同向发力,推进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落实。

建立定期研究工作和召开联席会议机制。一是办公厅党组书记与驻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就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问题原则上每个月单独交换一次意见,遇重大或特殊情况,可以随时交换意见。二是办公厅党组会同驻机关纪检监察组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研判政治生态,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三是办公厅党组每年召开1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半年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全会精神,总结工作,部署任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四是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机关纪委自觉接受驻机关纪检监察组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形成合力,解决问题。信访处每季度应主动与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来信来访情况,及时移交有关问题线索。

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和联合监督执纪工作机制。办公厅党组召开会议、选拔任用干部、干部述职述廉等重要会议或事项,应通知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参加,听取意见、接受监督。驻机关纪检监察组要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领导指示批示等精神,以及在日常监督、线索排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办公厅党组通报。认真做好信访举报材料排查移送,凡反映处级及以上干部的信访举报材料,机关纪委等处室登记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原材料报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反映科级及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材料,要将复印件报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建立干部、职工违纪处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厅党组和机关党委在对党员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驻机关纪检监察组意见。纪检监察组在对党员干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前,要按照相关规定征求办公厅党组意见。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保护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对干部的不实举报,办公厅党组会同驻机关纪检监察组适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建立廉政谈话和约谈机制。办公厅党组与驻机关纪检监察组视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对机关厅级和处级干部的集体廉政谈话。办公厅党组成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分管范围有关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或提醒谈话。办公厅党组和纪检监察组主要对新提任和交流轮岗处级干部、新进机关干部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对综合、文秘、人事、财务、行政(保卫)、接待等关键岗位的干部、职工,可以随时提醒谈话。人事部门要及时向驻机关纪检监察组提供干部名册、人员变动和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查核等情况。认真践行“四种形态”,特别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属于一般性的工作违规问题由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约谈;属于明显违纪的问题,由办公厅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约谈。受到约谈的干部,要如实说明情况,不回避隐瞒问题。需要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的材料,有关处室和个人应及时将材料交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归档。

建立纪检监察建议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对机关纪检监察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突出问题,特别是向办公厅党组提出的监督建议,办公厅党组及有关责任处室要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纪检监察组反馈。对不认真整改问题、执行不好,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要严格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陈永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