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纪委监委加强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党章、监察法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都有明确规定,这既是权力,更是责任,对有效解决县市纪委监委工作中的痛点、卡点和难点问题,提升工作质量,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意义。通过深入调研和认真分析,我们对加强县市纪委监委的领导和指导有些思考。
一、坚持以党章为遵循,建立目标导向机制
(一)明确职责定位。把深入学习研讨党章、监察法作为各县市纪委监委履职尽责的第一课,让县市纪委监委深刻理解和把握党章关于“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监察法关于“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理清职责任务,坚守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定位,把力量聚焦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责主业上来,一体推进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使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工作相互协调、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的作用。
(二)坚持实行综合考核。制定下发《红河州纪委监委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科学设置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标准,量化考核分数,让县市纪委监委日常工作有目标、有导向,统筹推进好各项工作。
(三)用好《纪检监察统计分析指标体系(试行)》。对标对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全面把握运用,将两类9个方面146项指标具体细化到每一个县市纪委监委,并进一步加强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让县市纪委监委知道该干什么、怎么干,对应查找自身哪些工作存在不足,需要查缺补漏、补齐短板;哪些方面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应该继续发扬、有序推进,从而有效解决有的县市纪委监委抓不住工作重点、工作无头绪的问题或者单纯办案的思想,充分发挥指标体系的“指挥棒”作用。
二、坚持整合力量,建立联动助推机制
(一)实行常委(委员)联系县市纪委监委工作制度。明确每位州纪委常委(州监委委员)联系1个县市纪委监委,适时深入挂联县市,采取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挂联县市纪委监委工作情况,深入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切实加强对挂联县市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
(二)把县市纪委监委工作情况纳入州纪委监委每月工作例会内容。在每月工作例会上,由各位常委(委员)将挂联县市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和本月工作安排意见一并纳入汇报内容,各位副书记(副主任)根据工作例会的安排,组织分管常委(委员)和各部门、各县市纪委监委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增强对县市纪委监委工作的统筹性。
(三)压实“2+1+1”联动工作“捆绑”责任。进一步加强州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派驻机构、县市纪委监委之间的工作协作配合,将各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派驻机构年度工作综合考核情况与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捆绑”,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共同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提速、提质、提效。对每一时期、每一阶段的重点工作任务,由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统筹谋划,坚持每月或每季度向联系指导的县市纪委监委开列监督清单,通过“量身定制”“量体裁衣”的方式下压任务、交办任务,全面压紧压实下级纪委监委工作责任。同时,针对县市纪委监委落实交办任务情况,加强分析研判,提出指导性意见,督促及时有效整改落实,扭转被动的工作局面。
(四)强化直查直办、提级办理。对县市纪委监委的重大疑难问题线索和重大案件,以及反映县、乡、村“一把手”的问题线索等,一律直查直办、提级办理和重点督办。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应直查直办、提级办理和重点督办的问题线索后,及时提出提级办理、重点督办工作建议,按规定报批分办,并指定专人建立工作台账,定期督办,及时掌握办理情况。
(五)实行重大复杂案件指定办案或交叉办案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被调查人所在县市纪委监委办案力量薄弱,或者由本级纪委监委办理可能受到严重干扰的,指定其他县市纪委监委主办、被调查人所在地区纪委监委协办、州纪委监委对应联系审查调查室统筹指导,案件调查终结后,移交被调查人所在县市纪委监委提出处理意见。今后每年都确保每个县市纪委监委至少有1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指定办理或交叉办理。
(六)严格落实县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注重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任用县市纪委书记、副书记,配齐配强县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确保选拔出来的干部过得硬、立得住、经得起考验,能很好地担负起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工作职责。
(七)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锻炼。将县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纳入州纪委监委培训计划,扎实抓好纪检监察干部全员培训工作,让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一年内都能参加一轮以上由上级组织的培训,熟练掌握纪检监察干部的应知应会。培训中,尽力邀请上级纪委监委相关专家作更为详实的指导,为县市纪委监委干部讲清立法原义,让其牢牢把握法律法规的核心要义。外出培训适当增加县市纪委监委参与培训的名额,拓宽县市纪检监察干部视野。同时,采取县市纪委监委人员到州纪委监委顶岗培训、参与州级专案办理等方式,让县市纪委监委干部在实战中提升能力,实现州县两级的工作融合、人员融合。
三、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发现问题机制
(一)规范县市纪委监委向州纪委州监委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县市纪委监委向州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制度》,对县市纪委监委向州纪委监委报告工作进行规范,适时掌握县市纪委监委工作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州纪委监委通过召开专题会、汇报会等形式,每半年专题听取各县市纪委监委报告1次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县市纪委监委的工作动态,指导和促进县市纪委监委工作的深入开展。县市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内容应包括:协助党委(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监督执纪、强化执纪审查、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等情况,上级纪委监委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情况,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情况,工作创新,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等等。每年开展一次述职。州纪委监委每年组织1次述职会议,专题听取各县市纪委监委负责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情况。述职报告应重点突出“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执行廉洁纪律”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二)加强对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的动态管理。建立问题线索动态管理工作机制。从收到问题线索开始,对问题线索来源、接收时间、反映主要问题、领导批示、转出时间、受理部门、处置方式、处置时限、办结时间等进行规范,全面把握问题线索处置过程,做到精细化管理、精准化督促。加大问题线索办理抽查力度。在各县市纪委监委每月对所有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动态管理的基础上,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各监督检查室配合,每2个月对各县市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进行1次抽查,对办理进度缓慢的,及时提醒;对处置时间过长、久拖不结的,发出提示预警,并每半个月跟踪一次办理进度,直到办理完毕;对压案不办的,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开展积压问题线索清零行动。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积极开展积压问题线索清零专项整治,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各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和各县市纪委监委配合,对积压的问题线索进行清理,按照年内办理完毕的思路,合理安排工作,按时完成积压问题线索的办理。
(三)实行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工作模式。加强对县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创新指导模式和途径,通过内网及时发布和解答在审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促进案件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建立案件办理质量抽查制度,每月至少对1个县市纪委监委的案件办理质量进行抽查,一年内实现抽查全覆盖,全面防止程序不合规、执纪不统一、处理畸轻畸重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办案权、减少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案件终身负责制,从收到信访举报,到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对案件的质量各负其责,着力提高案件高质量发展。
(四)加大统计分析力度,强化工作提示预警。突出工作重点,持续对各县市纪委监委惩腐打“伞”、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等重点工作实行每月通报,对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等情况进行季度通报。通报中既注重对各县市纪委监委工作情况、工作数据的直观反映,也注重阶段性工作成效分析和全面工作总结,强化横向比较,精准指出排名靠后县市纪委监委在各方面、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红白榜”方式进行通报,让各县市纪委监委取长补短、迎头赶上。在通过每月通报、季度通报全面掌握各县市纪委监委各类统计数据和各阶段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监委有关文件要求、会议精神、工作部署、领导指示不力的,监督执纪问责和审查调查处置各项工作中数据指标排名靠后、差距较大的,及时发出工作提示预警通知,明确提示预警事项和整改落实要求,督促被提示预警县市纪委监委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全面整改,做到以提示促整改、以预警促落实。
四、坚持年度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一)强化年度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县市纪委监委日常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全面系统进行通报,解决好县市纪委监委“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不断激发县市纪委监委的工作活力和动力。积极探索通过日常监督就能评定出综合考核结果的办法,避免考核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升综合考核的价值和意义,确保考核结果精准反映县市纪委监委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用好年度考核结果。在全面深入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县市纪委监委总体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对相关工作指标用“红白榜”的方式进行通报,并予以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该表扬的予以表扬,该优先提拔使用的优先提拔使用;对考核结果不理想,排名靠后的,对县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两年排名靠后的,该调整的予以调整。
(三)体现对县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关爱。州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要经常性对县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开展政治关爱,面对面交心谈心,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合情合规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心理干预制度,适时对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心理疏导,让纪检监察干部保持健康、阳光的心态。严厉打击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对反映不实、诬告陷害且造成一定影响的,予以澄清正名。(杨文有 作者系红河州委原常委、州纪委原书记、州监委原主任,现为云南省纪委监委二级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