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起规定在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另外,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也有关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通常情况下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但是,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对本罪主体作了扩大解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酌情处罚。
由于本罪是过失犯罪,所以本罪的主体应该对保守国家秘密具有注意义务。保密注意义务的产生可以基于下列情况:一是基于保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产生的义务;二是基于业务、职务上的要求产生的保密义务;三是基于委托或者合同产生的保密义务;四是基于某种先行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如拾到一份国家秘密,就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如果发生泄密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1.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这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还包括各有关国家机关的具体保密规定。
2.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3.主观上过失。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虽然在认识因素上没有泄密的故意,在意志因素上也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客观上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违反了对保密管理制度的注意义务,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者使国家秘密处于危险状态。主观方面的不同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最重要的区别。
4.情节严重。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能以该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
三、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1.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因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应依照其中的一罪从重处罚。由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重论处。
2.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以特别法条规定的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治罪。非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仍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