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建立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切实构建村(社区)监察体系,进一步织密村(社区)监察监督网络,将基层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打通基层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
明确监察联络员职责权限。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明确监察联络员具有宣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当好参谋、发挥监察联络作用等3个方面的职责权限,推动形成“干部就要接受监督、有问题就要受到处理”的态势和氛围,真正把基层日常监察监督落细、落实,做到基层监察监督全覆盖。
细化监察联络员任职条件。根据监察联络员的岗位职责,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从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工作经历、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有无处分处罚记录等5个方面细化提出任职资格条件,明确提出监察联络员可由村(社区)监督会员会主任、村(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或其他适合从事监察监督工作的人员担任,保证监察联络员具有相应履职能力,确保最大程度发挥监察联络员在推进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效能作用。
构建监察联络员管理制度。要求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负责监察联络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通过采取召开工作例会、定期报告、培训学习、述职述廉和考核考评等7个方面措施对监察联络员进行精准高效管理,并在村(社区)设立纪检监察工作联络站,切实做到搭好机构、配齐队伍,让基层群众觉得事情有人管、利益有人维护,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纪检监察工作就在身边。(梅祖红 侯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