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实践运用面询手段 筑牢不想腐根基

发布时间:2019-12-11 16:31:12   来源:保山市纪委监委

自《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面询工作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昌宁县纪委监委深入学习理解,积极探索实践,进一步丰富完善监督执纪的方式与内涵,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和政治效果,体现了力度、刚性和温度、柔性。截至目前,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采用面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81件,面询了结6件,适当处理75件,给予谈话提醒107人。

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思想“不走样”。始终把信任作为开展面询工作的基础,把教育作为根本目的,以面对面询问和谈心谈话、教育提醒、鼓励引导为具体抓手,让被反映人当面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及时接受监督,促使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同时得到增强。面询既体现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探索和运用,又体现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一般性、和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同时推进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和可视化监督。

准确把握主线,确保方法“不走偏”。在开展面询之前,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前了解、准确掌握被反映人的个人履历、工作表现、家庭情况、性格特点、身体状况等信息,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单位和地区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量身制定面询方案和谈话提纲。开展面询过程中,要以问题为导向,提前告知被反映人面询目的和内容保证面询效果,注重通过讨论式、求证式的方式发现问题,开展谈心谈话,并适时释规释纪释法,消除被反映人思想顾虑。

做实“后半篇文章”,确保监督效果“不走形”。面询结束后,不能“一询了之”,适时向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通报面询情况。态度端正诚恳,主动对面询的问题进行说明或提供相关材料,且事实清楚、可予以采信的,按程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澄清正名;被面询人有意回避关键问题或不如实回答问题的,及时进行提示提醒及纪律教育,并责成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县纪委监委适时进行回访,向其所在党组织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在教育引导、警示警醒的同时体现的信任尊重、关心关怀,帮助被反映人洗涤心灵,纠错改错,进一步提升监督成效。(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