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昭通市纪委监委出台了《昭通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发挥昭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昭通市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
《办法》一共5章17条,分别对出台《办法》的目的意义,聘请特约监察员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特约监察员职责、权力、义务等作了相应规定。
《办法》强调,特约监察员是该市监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主要聚焦市纪委监委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办法》明确,特约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制定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参加该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办理该市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办法》规定,特约监察员主要经过单位推荐、组织考察、会议研究决定、正式聘请等程序产生,每届任期与本届监委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主要从该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该市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纪检监察干部以及家庭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特约监察员。
另外,《办法》还对特约监察员履职保障方面进行了说明,明确该市监察委员会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其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和保障。
“出台《办法》,为今后规范有序地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工作,推动监察工作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真正实现监督别人的人也有别人监督。”市纪委监委相关责任表示。
据悉,目前,市纪委监委已经成立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并就办事机构履行有关职责进行了界定。市监察委员会首批特约监察员正在推荐中。(郭世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