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红河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紧盯重点,对扶贫项目、资金立项、资金拨付、资金效能等全过程跟踪检查,以更严格的监督检查,更严肃的责任追究,助力全县如期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
强化责任落实。制定出台《红河县脱贫攻坚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红河县县级领导挂钩乡镇脱贫攻坚等五个责任清单》《红河县关于开展脱贫攻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措施,成立7个督查组,对全县13个乡镇91个行政村(社区)、县级各责任单位、县级各挂包单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按照州纪委监督执纪重点内容逐项逐条开展自检自查,认真查找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问题清单台帐,逐项对照整改。
有效处置线索。多渠道收集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线索,充分发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在敦促扶贫、发改、财政、住建、交运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监管的同时,通过公开接访、定期下访、重点约访、明察暗访、专题调研等活动,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线索、提出建议。同时,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定期反馈机制、沟通协调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约谈提醒机制。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将按相关程序进行线索移交,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对线索移交情况的综合协调、分析研判等工作。
全面抽查核实。采取乡镇纪委每月抽查1次,县纪委监委每两个月抽查1次的方式,推进抽查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县纪委对扶贫、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国土、交运以及农科、林业、水利等责任部门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情况进行适时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县纪委监委及时妥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并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
强化巡察监督。将脱贫攻坚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巡察工作必查范围,检查被巡察乡镇和单位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纪律作风建设等情况,并作专门报告;对列入当年脱贫出列贫困乡镇的,要进行延伸巡察。在巡察中,采取专项巡察、“点穴式”巡察等方式,提高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发挥巡察工作的“探照灯”“显微镜”和利剑作用,助推脱贫攻坚。
强化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相关责任部门移送的作风问题和违纪违规行为快查快办,严肃问责或进行纪律审查。把查处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以脱贫攻坚主责部门党员干部、乡镇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为重点,坚持抓小抓早,防止“小毛病”拖延成大问题,对“小官大贪”、侵占挪用、克扣强占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严惩不贷。
截至目前,累计纠正和查处问题53个,处理责任人56人,其中,问责党政领导干部6名,提醒谈话27人、诫勉谈话4人,通报曝光43批次51件47人,党政纪处分24人次。(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