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运用第一种形态提醒教育干部276人次

发布时间:2019-10-13 08:11:37   来源:玉溪市纪委监委

今年以来,红塔区纪委监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突出运用第一种形态,既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也实现了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1至9月,该区纪委监委运用第一种形态提醒教育干部276人次,占“四种形态”总数的80.7%,同比增长117.3%。

抓实教育防范。组织全区党员干部开展“党纪法规”学习教育和廉政知识测试;对新提拔、交流的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教育、廉政宣誓及签订廉政承诺书;组织全区党员干部观看《激浊扬清在云南》《反腐枪声》等警示教育专题片,教育警示全区党员干部汲取教训、以案明鉴,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压实责任担当。出台《红塔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明确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时,对党员干部存在达不到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形,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为抓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开展责任主体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函询谈话和诫勉谈话。

同时,该区纪委监委还规定了各级党委(党组)在党员干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开展责任主体提醒谈话情形的,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对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采取组织约谈、提醒约谈、不作为约谈及纪律约谈,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早纠正;对有问题线索和举报反映,但举报反映的问题笼统、可查性不强的,由该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问题线索处置要求及时开展函询,并要求当事人做出实事求是的书面说明或回应;对党员干部存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不力,达不到问责处理、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轻微违纪的,由该区纪委监委实施诫勉谈话。(黄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