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推行落实工作提醒机制 确保“两个责任”落细落实

发布时间:2019-10-12 09:11:41   来源:楚雄州纪委监委

近日,楚雄州印发《中共楚雄州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工作提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两个责任”,确保落细落实。

《办法》明确,州委常委,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政协主席、副主席,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为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的提醒对象。州纪委常委、州监委委员为落实监督责任的提醒对象。

《办法》强调,主体责任提醒清单由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报经州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将清单书面印发到州委常委、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州政协党组书记。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政协副主席、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的责任清单由所在单位党组梳理提出报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印发到个人。每2个月进行一次工作提醒。州委书记和其他州委常委、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州政协党组书记向州委常委会报告工作,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向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汇报工作,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向州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州长汇报工作,州政协副主席向州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汇报工作时,一并报告上2个月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梳理发出下2个月责任清单。州委常委、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州政协党组书记按照主体责任清单,结合分管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清单所列工作,并在逢双月底前将落实情况资料交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人一档建立履责档案资料。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政协副主席落实“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由所在单位党组按照一人一档每2个月收集归档备查。

《办法》强调,监督责任提醒清单由州纪委监委办公室完成,报经州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后书面印发到个人。由州纪委书记主持召开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听取州纪委常委、州监委委员上2个月监督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报告,梳理发出下2个月监督责任清单后,州委常委会和州委书记听取州委常委工作情况报告。州纪委常委、州监委委员按照监督责任清单,结合分管工作实际,认真落实责任清单所列内容,并在每2个月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州纪委监委办公室,并按照一人一档建立履责档案。州纪委常委、州监委委员与联系分管的县市纪委监委、州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和派驻机构,在州、县市部门和乡镇、村(社区)中选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示范点,并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点带面促进工作。州纪委监委每2个月对各县市和州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中央、省、州巡视巡察、督导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等情况进行一次跟踪指导和随机调研,发现问题,推进整改。

《办法》要求,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清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州委报告。对工作不力、担当不够的将由班子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专题约谈、批评教育等方式督促纠正整改。州纪委监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州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责任清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州纪委监委报告。对工作不力、担当不够的将由州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专题约谈、批评教育等方式督促纠正整改。州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要督促各监督检查室和各派驻机构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联系县市和州级部门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州委报告。对工作不力、担当不够的县市和州级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由州纪委进行提醒谈话、专题约谈、批评教育等方式督促纠正整改,需要问责或纪律处分的按干管权限办理。(徐燕梅  张朝琼  刘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