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让“围猎”付出代价

发布时间:2019-10-09 10:34:48   来源:保山市纪委监委

“人只有犯过错后,才能深深体会到生活不易,要懂得珍惜,不能走捷径,走捷径是要付出代价甚至会走向犯罪道路的。”这是私营老板李某某在悔过书中的深刻反思和感悟。近日,李某某因犯行贿罪,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今年以来,昌宁县纪委监委坚持行贿和受贿一起查,强化信息共享、建立有效机制、严守办案质量,共立案调查行受贿犯罪11件11人,其中受贿4人、行贿7人,移送检察机关8件8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2件2人。

在具体工作中,该县拓宽线索来源,强化信息共享,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形成市、县两级纪委监委联动办案机制,规范线索排查、移交、处置,实现集中高效处置。积极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建立与公检法等机关协作机制,深挖职务犯罪中的行受贿问题,互通信息、快速移送,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同时,不断优化查办案件机制,内挖潜力,把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实现转隶人员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合理整合办案力量,充分发挥人员优势和特长,形成拳头效应,集中突破,让腐败分子无处遁形,形成高压震慑。在办理过程中严守案件质量,严格执行围绕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固定原则,实现法法有效衔接。建立案审部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对事实、证据、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查,使证据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实现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无缝衔接。

“坚持将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行贿犯罪也坚决予以查处,让行贿者付出代价,压缩‘围猎’空间,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施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