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责任不空转 在维护自然生态中维护“政治生态”

发布时间:2019-09-02 08:17:19   来源:普洱市纪委监委

“县住建局对普洱大河(宁洱段)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日常监管缺失、整治不到位。”

“市生态环境局宁洱分局落实环境保护宣传和日常监管不到位,对企业污水直排等问题跟进督促、查处不及时。”

今年5月,普洱广播电视台《普洱问政》节目曝光了普洱大河连续两年水质不达标,反映宁洱县部分单位在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该县纪委监委在环境保护责任追究中不空转,针对曝光的问题,及时成立调查组跟进监督、调查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该县纪委监委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派驻监督、巡察监督、日常监督过程中切实督促全县各级各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为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驾护航。

2018年,该县纪委监委转发并积极贯彻执行《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又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时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领会《办法》精神,对照《办法》中规定的各种追责情形,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肃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8年6月,该县监委对原县环境保护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导致建设项目日常监管缺失的1名干部给予了政务警告处分,在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形成了警示和震慑效果。

近日,针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该县纪委监委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普洱大河(宁洱段)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乡镇纪委、县委巡察办、县纪委监委各部室、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通过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监督检查机制等方式,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发现的失职失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及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在追责问责过程中,依规依法严肃查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背后存在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问题,在维护自然生态中维护“政治生态”。(姚学文  李学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