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建立会商机制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合作

发布时间:2019-08-29 08:08:43   来源:文山州纪委监委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全州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相互协作和配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文山州纪委监委联合州审计局出台《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加强协同配合,建立问题线索会商机制。审计机关加强对问题线索的研判,对在审计中发现的可能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审计工作结束后,商请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共同研判;对在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重大疑点的线索,及时商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会商研判,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立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收到审计机关线索研判商请函后,及时组织有关职能室,会同审计机关对线索进行精准研判,提出处理建议。

明确工作细则,规范问题线索的移送。审计机关发现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在会商研判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案件线索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进行办理。审计机关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不彻底,需要追责问责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在审计机关研判后7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移送处理书、问责报告及相关追责问责证据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专项检查、查办案件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处理的问题线索,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移送函及相关案件线索材料移送同级审计机关按程序进行办理。

形成工作合力,协同开展案件查办。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为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的,应向纪检检察机关发函商请提前介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认为需要审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发函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涉及同一问题线索的,通过双方沟通协商,可联合开展同步调查、同步审计工作。

提升工作实效,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置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7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反馈纪检监察机关。

“工作方案的施行,使全州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联系更加紧密,对问题线索处置做到了‘无缝衔接’,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合力。”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下步工作中将会充分运用会商机制共享查办案件及审计的成果,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雷军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