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日前,保山市纪委监委制定《保山市纪委市监委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推动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讲特色、讲原创、讲贡献,进一步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工作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和市委巡察办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定量考核的方法,采用百分制进行,分自检自查形成资料、量化考核打分、评定考核结果三个步骤。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各园区纪工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考核内容突出政治机关标准,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处置及案件查办、案件审理、监督检查、信息和宣传工作、创新亮点工作等重要任务设定考核指标,建立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将考核标准逐条细化明确,建立不同的考核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准确考核各考核对象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在考核中,县(市、区)纪委监委、各园区纪工委重点考核督促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察调查处置职责,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按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及综合业务部门分为三类考核,重点考核履行职责职能,聚焦中心任务,执行市纪委监委决定决议等情况。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重点考核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擦亮监督“探头”,突出政治监督,盯紧“关键少数”,把监督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作为首要任务,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等情况。市委巡察机构重点考核贯彻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深化政治巡察,着力发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发挥巡察监督和政治导向作用等情况。
此外,强化结果运用,将考核等次评定结果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根据考核得分排名情况考核对象中评定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部门),给予表彰;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单位(部门)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单位(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部门),由分管联系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督促限期整改。(张凯峰 倪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