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通市纪委监委研究制定了《昭通市纪委市监委综合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新时代全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分类设置了县(市、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综合业务部门、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6类考核指标,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处置及案件查办、监督检查、案件审理、信息和宣传工作、创新亮点等重要任务设定考核指标,建立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将考核标准逐条细化明确。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反映被考核单位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办法》针对考核对象不同实际,建立不同的考核体系,突出各单位工作重点,避免“一刀切”。同时,《办法》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被考核对象在日常工作、完成重大任务、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多渠道、多方位、多角度进行综合考量,推动形成办实事、讲实效、展实绩的工作氛围。
《办法》明确,考核指标每年根据形势需要和任务要求,围绕省委、省纪委监委和市委、市纪委监委相关部署要求适时进行调整,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考核中,主要通过自检自查形成资料、量化考核打分、定性考核打分、评定考核结果、通报考核等次评定结果等步骤来进行。
为切实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综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评定结果将作为干部职工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单位应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分管联系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督促限期整改。
“实行奖优罚劣的考核,就是为了倒逼履职、激励尽职、鼓励创新,进一步激发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热情,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工作氛围,激励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讲特色、讲原创、讲贡献,不断提高昭通纪检监察工作‘辨识度’、贡献率。”市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马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