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中心、突出主业,进一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近日,保山市纪委监委印发《保山市纪委市监委领导定期接访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行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定期接访制度,畅通党群干群“连心桥”,让群众“进得了门、说得上话”,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接访对象为到市纪委监委机关就涉纪涉腐问题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或因工作需要约请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等。
《意见》要求委领导每年接访至少1次,原则上每个月安排1位委领导接访,时间为每月的最后1周。若领导外出或有重要安排,接访周未能按期接访群众的,接访领导应安排信访室商办公室调整接访日程,并在本年度内安排时间至少接访1次。接待过程必须热情负责地接待群众,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办事,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强化思想疏导工作。接访方式为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及时回访、领导包案。
《意见》坚持“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以及思想教育等手段,促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接访时,能够当场答复处理的,接访领导可直接给予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不能当场答复处理的,由信访室受理信访材料,根据接访领导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决定受理的信访举报件,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重要敏感信访举报件可以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行包案督办。(杨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