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石林县纪委监委牢牢把握监督这个首要职责,积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不断提升日常监督实效。1至5月,全县共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处理75人。
“如果党组织早一点找我谈话,早一点提醒我,早一点拉住我,也不至于走到今天。”沉重的代价不能白付,不能搞“不教而诛”,落实好“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离不开党委和纪委同向发力。该县出台《石林彝族自治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1+7”制度》《石林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实施意见》和《石林县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为具体落实“四种形态”提供有力抓手和“行动指南”。全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把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抓手,推动管党治党抓在日常、严在经常。1至5月,全县共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40人,占54%。
无数案例表明,患常积于忽微,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快转变执纪理念和方式,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严格用纪律的尺子和“四种形态”的刻度衡量判定党员干部的行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露头就打”,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及时处理,着力在违纪与违法之间构建起带电的“缓冲区”,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同时,针对具体的个案,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双处理”手段,对发现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使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1至5月,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实践运用第二、三种形态处理32人次,占42%。
“除一害而众苗成,揪一脉则百病却”。县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实践第四种形态作为推动前三种形态落实的“助推器”,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紧盯“三类重点人”,把握“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坚决查处“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人。1至5月,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实践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3人次,占4%。
刮骨疗毒的同时深化标本兼治,该县开展以案促教、以案促纠、以案促建,编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典型案例选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选编》等,通报典型案例32起50人次,警示教育党员干部知红线、守底线、不碰“高压线”。(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