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益区:用好谈话“戒尺” 提高监督针对性

发布时间:2019-06-01 08:14:20   来源:曲靖市纪委

“一条信息补充听说你用了一个半月还没弄好,是什么原因?”近日,沾益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胡某因工作拖沓被主要领导提醒谈话。

胡某顿时红了脸,没想到工作中偶尔偷个懒却被领导请进了“谈话室”,羞愧地回应道,“是我工作作风不实,我会立行立改,严格遵守自己的岗位职责。”提醒谈话后,胡某立即对手里的工作进行全盘清理、查缺补漏,并按照岗位职责制定了工作计划。这是该区各级党组织以提醒谈话压实主体责任的生动实践。

今年来,为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该区出台《干部提醒谈话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日常监督中,对执行党的纪律,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民主集中制及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交办的工作任务等八种情形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级谈话提醒。

谈话前,谈话人制作谈话方案和提纲,及时通知谈话对象谈话的时间和地点。谈话过程中,谈话人实事求是地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事由,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提醒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加以注意,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且做好谈话记录。

谈话对象要自觉接受提醒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提醒的问题及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一年内被提醒谈话两次以上或提醒谈话后拒不整改的,进行约谈问责。

此外,区纪委监委严格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制定《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谈话函询的程序、内容和要求等,明确谈话函询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检查和情况说明必须按层级报党组织相关领导签字背书后上报承办部门,由承办纪检监察室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形成谈话函询工作报告报纪委书记审批。同时,本人必须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为真正实现防患未然,防止违纪问题演变为违法犯罪问题,区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开展谈话函询强化抓早抓小实施办法》,明确个人谈话记录、书面说明、书面检查、诫勉书等材料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谈话函询对象必须把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问题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组织监督。区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适时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今年以来,全区共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75人次,同比增加72.8%,占“四种形态”的41.5%。(黄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