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出台《办法》 进一步严明和规范办案工作纪律

发布时间:2019-05-12 08:07:56   来源:丽江市纪委

近日,丽江市纪委监委制定印发《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办案人员遇到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告知其有关纪律要求,按照“谁受请托谁登记”“一次一登记”原则,由受请托人登记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得向从事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巡察等工作人员打听过问正在办理、尚未分开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事项,不得进行说情干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务必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办理登记备案事项,严格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并严格执行领导审批制度。

《办法》重点细化了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十种情形,明确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纪检监察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或调离纪检监察系统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纪检监察干部故意隐瞒,或未及时、不如实登记备案的,视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奚世建  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