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嵩明县纪委监委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主动、灵活、适用范围广的优势,通过下发《嵩明县纪委监委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运用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使用“两书”,做好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化标本兼治。截至目前,共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25份,监察建议书10份,督促整改问题48个。
明确适用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明确了纪检机关在线索处置中,主要是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后,对有关党组织提出建议,要求其按照干管权限和职责,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党员干部作出相应处理。根据监察法,明确了针对日常监督和调查中发现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有偏差,日常管理不严格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等七种情形,监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发监察建议书。
严格执行及监督管理。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要求有关党组织、单位或部门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及时召开党政班子会,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等。自收到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监察建议书之日起30天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组织。同时,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对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下发的“两书”情况实行台账式管理,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实行整改通报制度,运用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两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督办。
注重结果运用。将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执行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不按时反馈情况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问题突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求监察建议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是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是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有效方式。要把推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完善制度作为提出建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起到发出一份建议,解决一批问题,完善一批制度的效果。”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