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宏州委印发《德宏州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为推动德宏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思想保证。
办法强调,容错纠错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各级党委(党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为责任主体,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造成工作出现偏差或失误等10种情形的,可以申请容错,按照申请、核实、认定、反馈、归档等程序进行;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对其工作偏差、失误或无意过失进行纠错,避免一容了之、知错不改、放任错误;对主观上具有故意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7种情形的,不予容错。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错告、诬告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对查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必要的组织处理,并点名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强化容错纠错结果运用,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纠错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并不作负面评价,考核测评结果和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对及时改错、想干事、敢担当、善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选拔任用不受影响;容错纠错后个人担任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资格不受影响。(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