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丽江市各级纪委监委认真履行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权限,注重在实战中运用好“12+3”项调查措施,努力实现“1+1>2”反腐效果。
市纪委监委积极探索建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规范,推进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协调衔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制定出台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流程图等20项制度。市、县(区)纪委监委围绕纪法贯通,积极组织学习研讨《宪法》《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办案能力。
在工作实践中,全市各级监委全面审慎、积极稳妥探索全要素试用“12+3”调查措施,加大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力度,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在留置措施的使用上严格审批程序,市、县(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请示及呈批表报上一级监委审批,严格执行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备案制,建立使用留置措施台账、实行专人负责、进行动态更新。市级和5个县(区)监委共对13人采取留置措施,实现市、县(区)监委留置措施全覆盖。查处了邵仁和、兰春祥、毛建华、和荣耀、李建林等职务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全市各级监委共使用“12+3”项调查措施3513次,除未实践运用勘验检查、通缉、限制出境调查措施外,谈话1124次、讯问261次、询问789次、查询625次、冻结4次、调取648次、扣押20次、搜查9次、鉴定10次、留置13次、技术调查8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367件42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92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5件18人。
“下一步,我们要不断探索实践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促进调查措施的依法使用,进一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把工作成效体现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反腐上。”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说道。(奚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