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2018年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处理177人次

发布时间:2019-01-07 08:03:02   来源:昆明市纪委

2018年,石林县纪委监察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摆在首要位置,围绕全县党员和党组织遵守党的纪律、国家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盯住“关键少数”又管住“绝大多数”,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

破法必先破纪,破纪必有苗头。用好第一种形态绝不能“空转”,必须见诸行动,把严的要求、实的措施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石林县出台《石林彝族自治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1+7”制度》《石林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实施意见》和《石林县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为具体落实“四种形态”提供有力抓手和“行动指南”。全县各级党组织把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作为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的重要举措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治本之策,推动管党治党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全体党员干部“无空白”“全覆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教育、早警示、早纠正。2018年,全县使用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提醒谈话方式处置81人,占46%。

做深做细第二、三种形态,防“破纪”变“破法”

为有效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石林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快转变执纪理念和方式,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严格用纪律的尺子和“四种形态”的刻度衡量判定党员干部的行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露头就打”,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及时处理,着力在违纪与违法之间构建起带电的“缓冲区”,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同时,针对具体的个案,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双处理”手段,对发现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使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真正起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最佳惩治效果。2018年,石林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实践运用第二、三种形态处理84人次,占47%。

毫不犹豫运用第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良好政治生态

除一害而众苗成,揪一脉则百病却。石林县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实践第四种形态作为推动前三种形态落实的“助推器”,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紧盯“三类重点人”,把握“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坚决查处党员队伍中的“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实践第四种形态处理12人,占7%。与其同时,做好“后半篇文章”,编印《党的十八大以来石林县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例选编》《党的十八大以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典型案例选编》《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选编》,利用县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县农村数字化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和县纪律教育基地,常态化组织全县党员干部“零距离”“面对面”接受警示教育,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