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绿春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中共绿春县纪委绿春县监委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为选任干部、评先选优把好廉洁关。
《办法》指出,除上级机关和县委组织部向县纪委了解有关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的建议外,原则上不再受理其他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办法》对县纪委提供党风廉政意见的干部范围,办理程序及回复建议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县纪委在收到受理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廉洁自律意见函后,向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联系的纪检监察室等部室征求意见,上述部室提供《党风廉政情况征求意见表》,由部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协助工作的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同意后,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汇总。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对各部室反馈意见进行梳理汇总,按程序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复函征求意见单位。
《办法》强调,县纪委监委具体承办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组织人数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回复过程中由于把关不严、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造成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失实失准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杨处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