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从组织决定是党员干部应尽义务

发布时间:2019-07-19 08:10:0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上述案例中,钟尚敏、宛辛勤二人计较个人得失,同组织讨价还价,对工作挑肥拣瘦,缺乏责任心、进取心,丢失了艰苦奋斗、勇于担当的精神,折射出个别党员干部党性意识薄弱、组织观念淡漠、规矩意识淡化的问题,不仅与自身党员干部的身份不相符,还严重损害党组织的威信,应依规依纪从严处理。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为各级党员干部划出了“带电高压线”,戴上了思想“紧箍”。

人无规矩则废,党无规矩则乱。党的组织纪律是处理各级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规范,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是全党在思想上、行动上高度一致的重要保证。党的组织纪律作为党的“六大纪律”之一,核心要义是要求全体党员同志自觉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

不可否认,组织决定有时会同个人利益产生矛盾、发生碰撞,在这个时候,能不能自觉做到服从组织决定,是对党员干部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的有力检验。当前,还存在着一些党员干部对组织决定不服从,或者不完全服从,甚至有选择性地服从,只服从对自己有利、有益的,否则就不服从,严重损害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党员干部要把服从组织决定作为应尽义务,把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集体摆在更高位置,始终保持干事创业激情,勤勉履职才能不愧对组织培养。对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就应依规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唯有这样,才能维护组织权威,确保党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党员干部要坚守精神家园,经常清理思想“灰尘”,正确看待个人荣辱得失,自觉摒弃头脑中的“小我”,不断提升党性修养,在个人得失面前保持清醒,永远把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放在心里、摆在首位,始终与党同心同德、同向而行。

党员干部要涵养清廉本色,始终敬畏组织、敬畏纪法、敬畏人民,时刻牢记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员的身份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私心杂念,正确对待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处处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罗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