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履职 在细节上强化自我约束

发布时间:2019-06-23 07:32:5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刘某某同志,我们是潼南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根据组织安排现在对你开展谈话。”近日,重庆市潼南区纪委监委对该区供销合作联社党组书记、主任刘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此前,潼南区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区供销合作联社党组书记、主任刘某某及有关干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礼品等问题。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该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周成、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曾立伍组成谈话组,通知刘某某前来谈话。

刚来到谈话室时,刘某某面带笑容,看起来很轻松。周成、曾立伍向他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他脸上的笑容渐渐凝固,若有所思后缓缓地坐下来。

“请问是否需要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不需要”“请问你头脑是否清醒,身体是否健康”“身体没有问题”……按照审查调查程序,周成首先向刘某某告知权利、义务,然后切入正题,对其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谈话。

“为保证谈话质量,我们两人既要分工、又要合作。我主要负责向被谈话人了解核实情况,同时关注被谈话人情绪、心理状况,通过他的动作、眼神判断所说是否属实;另一名同志主要负责记录,将谈话内容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周成介绍,因为预案做得充分,他们打了一个“短平快”的漂亮仗,刘某某很快就交代了其违纪违法问题。最后,刘某某确认谈话记录与自己所述一致后签字按印,谈话组二人又分别核对、确认无误后签上各自的名字。

审查调查工作包括外查、采取审查调查措施、谈话等多个方面。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关系到被审查调查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制约。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审查调查工作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履职,在细节之处强化监督制约,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有效保障审查调查工作的规范运行。

今年4月下旬,广东省深圳市纪委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干部老谢、小高一同前往市应急管理局,对已退休的原市应急办巡视员周幸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调取有关证据材料。说明来意后,二人首先向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出示了工作证。对方核实身份后,他们又出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面详细写明要调取周幸安本人的干部履历表等人事档案资料,及其在任期间的相关审批资料。

当天,在应急管理局积极配合下,调查组两人分工合作,很快就收集好所需全部证据材料,最后共同在《调取证据清单》上签名,并请对方在《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联、《调取证据清单》上签名,带回单位存档备查。

“外出调取证据是审查调查的重要方式,也是审查调查阶段重要的关节点、风险点。别以为调取证据就是跑跑腿、动动嘴,‘伸手要材料’这么简单,实际上我们对这项工作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深圳市纪委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负责人表示。

以周幸安案为例,办案部门在审查调查过程中,经集体分析研判,确定了调取证据方向,制定了细致周密的外出调取证据工作方案。每次调取证据前,办案人员必须填写一式四联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和一式三份的《调取证据清单》,经市纪委监委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对象增加、任务更加繁重,规范、廉洁行使审查调查权愈显重要。云南省陆良县纪委监委针对队伍融合实际,对全员加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的学习培训,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严格审查调查程序,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规范化水平。

“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只有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主动强化自我约束,规范审查调查权力,才能有效防控廉洁风险。”陆良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胡燕表示,“规定审查调查工作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明确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等程序要求,既是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也有利于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确保审查调查行为规范、廉洁,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报记者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