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州近日印发《大理州实行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问责实施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当同步核实是否存在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大理州通过关口前移,把主动容错和依申请容错相结合,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实施办法在规定依申请容错的同时,明确问责实施机关要把问责和容错同步启动,即在启动问责或责任调查过程中,要同步考虑是否存在免于问责或从轻、减轻问责的情形。容错并不意味着纵错,实施办法对“容错”范围作了明确限制,问责实施机关将从失误错误的性质、动机、条件、程序、政策、后果等多方面综合分析研判,与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区分开来,切实分清“为公”与“为私”、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在不碰纪律红线、不越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此外,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容错免责的部门和干部,其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级职称晋升、提拔任用、廉政审查等均不受影响。办法还规定,重复出现同样的失误或过错的,除不可抗拒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杨文明 马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