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在湖北省武汉市一家事业单位做了20多年财务工作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处级干部胡某,面对贪污24万元的指控时,避而不谈。在前期接受过讯问后,自认为“经验丰富”的胡某,采取找人串供等办法,精心准备了4套“说辞”。但在办案人员的强大攻势和耐心教育下,他最终交代了事实。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及时刹车减挡,争取宽大处理,是面对审查调查时的正确态度。如果想偷梁换柱,妄图编造“天衣无缝”的谎言采取“补救”措施,注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如,吉林省政府原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厅原党组书记、主任刘喜杰,收受他人4根金条后妄图掩盖真相,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对抗组织审查,伎俩最终被识破。再如,福建省上杭县交通运输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谢春祥在“有种不祥的预感”后,开始四处活动,陆续将一部分钱退还当事人让其保守“秘密”,可谓“煞费苦心”,但在证据面前,最终放弃了“抵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存在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如果欺瞒组织,一再错过教育挽救机会,只会一步步走上不归路。如,云南省普洱市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王宏斌面对组织三次函询,依然执迷不悟,无视组织的关心、信任和挽救,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对于“问题干部”来说,切勿心存侥幸,更不要妄图通过串通一气编造谎言、转移隐匿证据等方式掩盖违纪违法事实,对抗组织审查。“临悬崖而勒马”,尽早抛掉幻想,迷途知返、真诚悔过,如实交代问题,才是正途。(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