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溪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巡视巡察工作中实践锻炼的实施办法(试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巡视巡察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养、锻炼的作用,促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升。
领导带头,率先垂范。该《实施办法》明确,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出)机构、市直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和县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届市委任期内至少参与一次中央、省委巡视或市委巡察工作(含专项巡视巡察)。
匡定范围,鼓励优秀。优先选派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参与巡视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参与巡视巡察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政治可靠、作风优良、素质过硬,优先考虑具有党务、组织人事、政法、审计、财政等工作经历的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巡视巡察工作。
规范流程,高效组织。办法明确每年年初,市纪委组织部要根据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结合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计划,商市委巡察办提出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巡视巡察工作年度计划,经委领导审定后实施。在市委巡察中,原则上每个巡察组均要有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巡视巡察工作结束后,由所在巡视巡察组出具鉴定意见,经巡察办审核同意,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在巡视巡察工作中表现不好的干部,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实施办法》强调,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出)机构、市直企事业单位纪委和县区纪委监委要积极支持并推荐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巡视巡察工作。
“‘打铁必须自身硬’,制定《实施办法》,有利于促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提高政治站位,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高素质人才储备,进一步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高效能开展。”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殷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