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出台实施细则 规范派驻机构监督执纪工作

发布时间:2018-08-07 07:52:26   来源:丽江市纪委

近日,玉龙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玉龙县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派驻机构开展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监督管理等执纪审查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规范,为派驻机构有效开展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细则》明确,派驻机构在县纪委、监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派出机关的授权对驻在部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受理和审查驻在部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党纪处分建议、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党员干部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报请县纪委、监委按规定办理。

《细则》强调,派驻机构在监督执纪监察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政务处分决定,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等重要事项,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汇报。遇到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细则》要求,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派驻机构要严格自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执纪违纪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违纪行为或者处置问题线索出现重大失误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寸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