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出台办法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 严防“灯下黑”

发布时间:2018-07-23 07:51:01   来源:保山市纪委

为及时了解纪检监察干部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近日,保山市纪委、监委参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出台《中共保山市纪委监委机关科级以下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办法》,以促进纪检监察干部遵规守纪、廉洁从政。

《办法》明确,报告对象为市纪委、监委科级以下干部。报告内容包括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操办婚丧嫁娶情况;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房、购车等情况;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或受重大灾害伤亡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卷入重大社会纠纷及被执纪执法机关追究责任情况;其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等8个方面。

《办法》要求,报告对象发生需要报告事项的,应当在发生后10日内(办理婚宴的于10日前)填写《保山市纪委、监委科级以下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市纪委、监委组织部报告。报告对象本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办法》指出,报告对象不按时如实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杨新华 徐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