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州出台了《楚雄州纪委州监委派驻机构信访举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上加强和规范派驻机构信访举报工作,延伸信访举报“触角”,激活监督“末梢”,进一步强化派驻机构的“探头”作用。
该《办法》共17条,从派驻机构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权限、办理程序和时限、保密要求、结果反馈、对账督办、留存归档等步骤明确了工作要求,重点对派驻机构所监督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和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处置进行了阐述,明确指出,反映科级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派驻机构做好初核或谈话函询工作;反映一般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交被监督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派驻机构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涉及州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则3个工作日内交州纪委州监委信访室归口受理。
《办法》规定,信访举报件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无法办结的,应填写申请延期呈批表,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州纪委、监委信访室和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监督室、纪检监察审查室对派驻机构信访举报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及时跟踪,派驻机构按季度报送信访举报件办理台账表,确保信访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据悉,该《办法》结合了派驻机构改革现状和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新要求,在明确受理范围、处理程序及有关要求等方面为派驻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实现派驻机构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制度化、质量标准化、程序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王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