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促进派驻机构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依规依纪依法廉洁高效履职,切实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管”的力度,近日,大理州纪委、监委印发《大理州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履职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5条,考核对象为州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考核程序、扣分事项、等次评定和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考核工作在州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纪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由州纪委常委或州监委委员带队,采取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定量考核与综合分析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对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履行监督责任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自身建设情况4个方面进行考核。
《办法》明确,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考核内容分为履职考核、民主测评、日常监督三部分,其中履职考核占80分,民主测评占10分,日常监督占10分。考核按单项分值进行扣分,本项分值扣完后,在总分值中扣减。同时,将自办案件、通报表扬、信息稿件采用、创新工作交流4方面情形列为加分项目,按累计30分上限进行加分。
《办法》规定,考核工作与州纪委、监委机关年度评先评优工作同步进行,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自检自查、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工作汇报、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及听取意见、综合扣分加分情况等程序组织开展。考核等次评定按综合评分、情况报告、分析汇总和会议审定4个流程确定。
《办法》要求,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派驻机构履职考核情况与机关评先评优情况一起通报,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等的重要依据。州纪委、监委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派驻机构进行通报表扬;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责令向州纪委、监委作出书面检查,召开专题会议,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州纪委、监委专题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严肃问责追责。(马晓玲 许洪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