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好派驻机构派的权威、驻的优势、管的力度,近日,玉龙县纪委、监委出台《中共玉龙县纪委县监委派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县纪委、监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派驻机构的办公设备、工作经费等后勤保障事宜由县纪委、监委负责;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分管或承担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派驻机构干部要定期轮岗交流,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现职满5年的,应当轮岗交流,派驻机构的其他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任职。
《办法》规定,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县纪委、监委授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承担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县委决策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违纪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干部违纪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科级以下干部违纪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申诉;履行县监委授权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办法》强调,派驻机构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县纪委、监委的有关规定和驻在部门的有关管理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监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县纪委、监委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不认真落实、敷衍塞责,以及不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执纪监察职责过程中,违反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要求,派驻机构每半年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牵头负责的专项工作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县纪委、监委述职述廉,并接受评议;派驻机构每年召开被监督单位联席会议不少于2次,并督促、指导、提醒被监督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寸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