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出台办法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发布时间:2018-05-07 07:49:25   来源:保山市纪委

为贯彻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严防“灯下黑”,近日,昌宁县纪委、监委出台《昌宁县纪委监察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进一步扎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的制度“笼子”。

《办法》立足《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省市纪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旨在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纪依规履职,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秉承监督和关爱并重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树立高线,划出底线,把信任置于监督之中,把厚爱寓于严管之中。

《办法》明确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职责、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把县纪委常委及县监委委员以外的纪委委员、县纪委监察委机关干部职工、派驻(出)机构人员、巡察办(巡察组)人员、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抽调参与中心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及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非纪检监察干部7类人列为监督对象。明确了对纪检监察系统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等8项监督内容;受理信访举报、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约谈警示、开展纪律审查、建立网上举报平台、适时开展家访等11种监督方式;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等7项监督职责。

此外,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统计制度,对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分流。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严格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标准处置,对需要进行初步核实和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案件线索,严格按照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办理。(段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