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州纪委监委出台《中共大理州纪委大理州监委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职能、分清责任,切实提高派驻机构的履职能力。
《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紧扣派驻机构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
《办法》指出,派驻机构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办法》明确,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乡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监督的重点是县处级干部。受理和审查驻在部门科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受理和指导驻在部门审查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办法》要求,派驻机构要严格自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纪检监察干部有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执纪违纪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违纪行为或者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此外,根据规定,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驻在部门应当支持派驻机构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州纪委监委内设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派驻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相互沟通配合。(崔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