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出台《办法》加强派驻机构管理

发布时间:2018-03-05 08:12:28   来源:楚雄州纪委

近日,楚雄州纪委州监察委出台《派驻机构工作办法(试行)》,从总体要求、职责权限、内容程序、管理保障、责任追究5个方面对派驻机构的职能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加强派驻机构管理。

明确职责权限,细化履职清单。《办法》共分6章28条,明确了派驻机构是州纪委州监察委的组成部分,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州纪委州监察委机关各部室与派驻机构是业务上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关系。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督促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单位的监督责任,负责办理驻在单位的科级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受理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驻在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题建议等,让派驻监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规范监督方式,增强派驻权威。《办法》依据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州纪委州监察委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和纪律审查的工作流程,对派驻机构关于信访件办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及提出处理意见、申诉的受理等方面做了更加明晰、具体的规定,明确派驻机构可以采取谈心谈话、参加或列席会议、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让派驻监督更加精准有力。

强化管理保障,严格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工作保障、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制度保障,要求驻在单位负责保障派驻机构的日常办公所需,派驻机构每半年向州纪委州监察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州纪委州监察委对派驻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和综合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提拔使用依据。同时,《办法》明确对驻在单位不配合或有意规避、阻碍干扰派驻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的5种情形、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5种情形予以责任追究,以权责对等、失责必究的纪律底线,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徐燕梅  黄永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