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管”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管理,大理州纪委监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中共大理州纪委大理州监委派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职责权限、工作关系、干部管理、工作机制、工作纪律等方面逐一明确,并指出派驻机构管理在州纪委监委领导下,坚持理清关系、明确职责,从严从实、规范高效,聚焦主业、深化“三转”的原则。
《办法》明确,派驻机构由州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部门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机关纪委主要负责查处本部门科级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州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执纪监督监察,切实发挥出“派”的权威、驻”的优势和“管”的力度。
《办法》还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干部作风纪律规定和驻在部门各项管理制度做出要求,对于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监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州纪委监委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不认真落实、敷衍塞责,以及不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执纪监督监察职责过程中违反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的,将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办法》还要求派驻机构每半年要向州纪委监委报告工作1次,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在州纪委监委相关会议上述职述廉,接受评议。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派驻机构工作,每年深入分管派驻机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不少于2次,约谈派驻机构负责人不少于2次。(崔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