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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印发《办法》 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实名制举报

发布时间:2018-12-18 07:50:57   来源:保山市纪委

近日,隆阳区纪委监委印发《隆阳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工作,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保证信访举报线索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办法》指出,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名称)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或纪检监察举报网站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行为。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举报虽未署实名,但留有确切联系方式且经确认属实的,视为实名举报。

《办法》规定,实名举报的处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是实名信访举报的归口受理部门。上级转送、委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或个人收到的,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报送的实名举报材料,统一转信访举报部门受理。

《办法》强调,对经确认是实名举报的问题,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办理结果。属反映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的实名信访举报,同时符合《保山市纪检监察机关快查严办反映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信访举报暂行办法》《隆阳区纪检监察机关奖励实名举报人实施办法(试行)》奖励范围的,按奖励金额高的规定执行。(高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