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全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积极性,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近日,保山市纪委监委研究出台了《保山市纪检监察机关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核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着力规范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核查处理工作。
《办法》指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核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要坚持依纪依法,以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和开展信访举报核查中发现,信访举报人存在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情形的,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虽举报问题不实,但信访举报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故意,属因举报人举报对象错误、误信他人传言导致思想认识偏差、情况了解不实等原因导致举报内容不成立;没有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没有捏造违纪违法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形的检举控告行为,不作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
《办法》规定,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故意性,信访举报人具有使他人受到纪律或法律追究的目的,包括侵害他人人格名誉,影响他人选拔任用,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等。客观上是通过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进行恶意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纪依法处置、办理信访举报件。对核查中发现信访举报人存在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经批准后作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延伸核查。全市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工作由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实行备案管理,按照申请、审核、核查、认定、处理、反馈、备案七个环节开展工作。
《办法》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信访举报问题的过程中,既要注意收集违纪违法成立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违纪违法不成立的证据;既要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注重区分错告和诬告陷害党员干部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应认真进行分析研判,仔细甄别反映问题真伪,减少因调查核实给党员干部干事创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党员干部要自觉坚守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带头遵纪守法,对自己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高明庆 徐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