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云岭要闻 > 正文

怒江:出台脱贫攻坚问责办法 19种情形将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8-11-13 07:47:46   来源:怒江州纪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解决全州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如期实现全州贫困群众脱贫、贫困村出列、贫困县(市)摘帽的目标任务,日前,怒江州结合深度贫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怒江州脱贫攻坚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共21条,确定州、县(市)两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部门(单位)职责内的脱贫攻坚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县(市)、乡(镇)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脱贫攻坚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余人员按照工作岗位及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州、县(市)两级党委为问责决定机关;各级纪委监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督查室、绩效考核办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问责建议机关;各级纪委监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问责实施机关。

《办法》明确了对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应当问责的3种情形;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影响“三率一度”考评应当问责的6种情形;对承担行业扶贫职责的单位未严格执行脱贫攻坚相关政策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或执行不到位应当问责的2种情形;对承担行业扶贫职责的单位没有围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项目库开展工作应当问责的2种情形;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引发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应当问责的2种情形;帮扶单位落实脱贫攻坚工作作风不实、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应当问责的4种情形。

《办法》强调,在国家和省对州、县(市)或者州对县(市)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的,对县(市)党政分管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予以通报、诫勉或者调整职务;对省属驻怒江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脱贫攻坚问责,以州委名义提出问责建议报被问责对象党委(党组)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省级下派的驻村工作队及队员,在驻村扶贫中存在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州委组织部和州联席办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联席办,对派出单位党委(党组)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还强调,受到问责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一律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扣减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周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