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后悔不已!深刻检讨自己犯下的罪行,以后绝不做违法的事情,经营走正道。”日前,在梁河县留置案中,因涉嫌行贿犯罪被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企业主汤某,谈及自己的行贿事实懊悔不已。
“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德宏州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监察法,各级纪委监委积极探索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机制,在调查受贿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从调查行贿违纪违法线索入手,全要素使用12种调查措施,为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
截至目前,州和县市两级纪委监委已对20人采取留置措施,其中公职人员11人、非公职人员9人,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的8件。
“同步留置涉嫌行贿人员和受贿人,行贿受贿的细节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相互印证,大大缩短了取证周期,节约了调查资源。”州纪委监委调查人员介绍,“行贿人在没有被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到企业调取证据,行贿人往往授意下属人员以‘材料找不到’‘当初的经办人员已经离职’等理由搪塞。但行贿人被留置后,企业就会积极配合调查,把问题讲清楚。”
“德宏州财政局原局长欧阳继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监察调查;德宏州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州纪委监委加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的查处力度,截至目前,就省纪委监委移交的问题线索,已对6人采取留置措施。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斩断腐败问题滋生土壤,让‘围猎者’付出沉重代价。”州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运用好监察法查处贿赂案件,对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留置措施是州纪委监委着力提高履职能力的一个缩影。各级纪委监委还探索创新“跟班办案”“全员办案”“指定管辖办案”、聘请特邀监察顾问、与金融机构建立反腐败协调联络机制等措施,提升依纪依法履职能力。监委成立至今,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立案审查197件238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22人。(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