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自市监察委员会向全市11个乡镇分别派出监察室,并印发施行《蒙自市监察委员会派出乡镇监察室履职办法(试行)》。这是蒙自市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的有力举措。
今年以来,蒙自市积极探索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先行先试,成立市监察委员会之后,将人员合并重新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向全市59家部门派驻10个综合纪检监察组和驻公检法3个单独纪检监察组,每个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联系5至6家部门,对所监督联系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督促被监督部门党委(党组)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并对所监督联系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日常打分,纳入年底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占比30%,推动“一考定”向日常监督转变。用好约谈等手段,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多轮约谈传导压力,并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重点监督所联系部门班子及市管干部,突出日常监督,把纪律约束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切实强化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常、落细、落实,让全体干部职工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和生活。
在对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后,市监委结合实际,向各乡镇派出监察室,与乡镇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室设主任和监察专员,分别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副书记或纪检专干担任。监察室对市监委负责,由市监委领导和统一管理,向市监委请示报告工作。监察室主任和监察专员由市监委任免。
《办法》明确,监察室监察对象一般包括乡镇党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乡镇所属企业管理人员;村(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同时,市监委建立健全监察监督责任清单。市监委指导监察室全面梳理监督事项,突出专责监督,落实“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推动形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监督体系。(马月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