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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纪时评】用好容错纠错让干部“有为有畏”

发布时间:2018-11-09 07:45:02   来源:普洱市纪委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这既是引导干部树立与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思想作风和担当精神的“动力源”,更是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全社会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尚“新引擎”。

改革创新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要干事,就要克服种种困难和矛盾,打破“常规”和“套路”,甚至会触碰到一些集体或个人固有的利益格局,有的能“力排众难”取得成功;有的却遭到利益团体“穷追猛打”,导致“领头羊”变“替罪羊”。“不能让干部既流汗又流泪”,紧跟中央步伐,各地相继制定出台了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机制,鼓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并有许多地方针对具体案例启动容错免责机制。眼下,容什么?如何容?如何纠?成了社会各界关注、讨论的焦点,也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为干部干事创业全方位保驾护航的“探测器”。

紧扣容什么“核心”,划清“可容”与“不可容”的界限。容错纠错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消除领导干部心中“想做不敢做”的顾虑,而是不失误的借口。在实践运用中,必须秉承中央明确规定的“三个区分”原则,让那些出于公心、大胆改革、主动干事、勇于担责的干部得到相应保护,而对那些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为官为己的干部进行严肃问责。要制定“可容”的正面清单和“不可容”的负面清单,明确“可容”前提是“主动作为”,是改革创新、探索经验的试验示范之错;是推进工作、担当作为的奋勇前行之错,是党员干部因公履职、为民用权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是创新者、担当者、实干者在“撸起袖子加油干”的过程中出现“探索性失误”。而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涉及生态环境损害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不适用容错免责。特别是对那些“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必须按规定进行追责,不能让容错纠错成为胡作为者的“保护伞”,更不能成为违纪违法干部的“挡箭牌”。

把握如何容“尺度”,规范“容谅谁”与“怎么容”。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前提必须是不违反组织纪律原则,不逾越党纪国法红线,因此,明确何种情况下可以容谅、容谅谁、怎么容谅等问题,必须严格界定“敢作为”与“乱作为”的概念,综合考虑分析行为动机、行为过程、致错原因,严格区分为公的无意过失和为己的谋取私利;严格区分敢想敢干与胡干蛮干,谨慎前行和固步自封;严格区分客观条件不具备导致的过错和主观故意的违纪违法导致的损失。对于真正有想法、有作为、一心为公的领导干部,应对其犯的探索性失误予以容谅;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夹带私利、私心,或是因为固执己见,不听他人善意劝解而犯下错误的领导干部,则要追责问责。同时,要准确把握容错的度,不能跨过可容的界限,避免成纵错。在对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适用“容错”时,要充分吸纳民意,对“容错”范围作明确限制。建立容错纠错核查机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核查,对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或问题要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具体执行人员给予问责。

兼顾容与纠“效果”,做到“容好”与“纠错”。容错与纠错是建立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机制的“一体两翼”,容错是手段,纠错是目的。容错是引导干事者修正前行“坐标”,勒紧法纪“紧箍咒”,不让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纠错是让犯错党员干部查找到致错症结,认识到犯错原因,找到规避错误的对策。只有二者密切配合,既敢于容错又积极纠错,才能发挥预期作用,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各级党组织在制定容错事项清单时,应配套制定对应的组织纠错对策清单,详细记录犯错党员自己查找的致错症结和犯错原因,以及反省错误后提出的规避犯错的行为选择。并适时对纠错对策清单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纠错对策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力的,重新启动追责问责,力求把纠错对策落小落细落实,让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被适用容错免责的干部,自觉接受约束和监督,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普洱市纪委监委  伍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