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洱市纪委监委出台《普洱市纪检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考核评价对象包括10县(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22个派驻(出)机构、机关19个内设机构。《考核评价办法》采取差异性平衡方式对年终各项工作任务进行考核评价。
区别对象,分类考核评价。按类别划分为县(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三个类别制定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同类别中,各县(区)充分考虑原有基础、发展层次等客观因素,采取内地县(区)考核平均分与边疆县考核评价分比的方式进行差异性平衡;各派驻(出)机构充分考虑人员配备不平衡不到位等问题,对人员配备不到位的,按实有人数与应有编制数的差距来给予平衡;机关各部门充分考虑综合部门定性评价打分与业务部门定量考核打分的差别等差异性,采取综合部门定性考核平均分与业务部门定量考核平均分比来计算平衡的方式进行平衡。
突出实绩,立体多方评价。按照组织考核评价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评价与定量考核评价相结合、年终考核评价与日常考核评价相结合、考核评价与奖惩激励相结合等方式,对各县(区)纪委监委和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机关各部门履职情况和相关任务完成情况、执行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聚焦主责,激励创新创优。考评分数包括主要工作量化考核(占比60%)、民主测评(占比20%)、市纪委班子评价(占比20%)和加减分事项四个部分。其中,主要工作量化考核方面,各考核对象的主要业务工作占比70%,共性工作占比30%;加分项目突出奖励各考评对象在创新业绩、市级以上表彰(包含单位、个人)、实践经验和调研理论成果方面取得的成绩;对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因其他工作失职失误被省纪委监委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违反机关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或因个人言行不当给集体造成负面影响,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严格予以扣分。
评档定级,注重成果运用。考核评价结果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强化结果的运用。县(区)考核评价结果与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在向市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优秀名单原则上从被市纪委评为“优秀”“合格”的县(区)推荐。派驻(出)机构、机关各部门考核结果与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推优推先和干部提拔使用挂钩,考核为“基本合格”部门的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一律不得参与其他推优推先、一律不提拔使用;考核为“优秀”的部门,在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中至少评定一名为“优秀”,在其他推优推先和提拔使用中优先考虑。考核评价为“基本合格”的县(区)纪委、派驻(出)机构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连续两年均考核评价为“基本合格”的,向市委建议对其主要领导进行岗位调整;连续两年考核评价分数都在后三位的县(区)、单位,对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吴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