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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开展谈话函询134件145人

发布时间:2018-10-25 07:44:46   来源:德宏州纪委

“我发自内心的感激组织,让我悬崖勒马,不至于万劫不复;我也相信,犯了错能改正,今后组织还是会把我当作好同志。”日前,瑞丽市一名党员干部被反映有轻微违纪问题,市纪委监委有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对其进行了谈话,如实说清问题后该党员干部如释重负。

今年以来,德宏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强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谈话函询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及时进行政治体检,进一步唤醒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纪律规矩意识。截至目前,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谈话函询处置134件145人,同比上升35%。

哪些可以谈、哪些不可以谈?德宏州纪委监委针对六类监察对象确定了“三能谈”“三必谈”“三不谈”的谈话标准,对反映问题线索过于笼统、违纪的可能性较小、不具备可查性的,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反映轻微违纪问题、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的“三能谈”;反映重要岗位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反映新提拔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反映重点培养年轻后备干部问题的“三必谈”;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反映问题具体、违纪可能性较大、可查性强、党的十八大以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等顶风违纪的,反映问题被多次举报、群众反映强烈、有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不谈”。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制作谈话函询流程图,具体规定了开展谈话函询的报批、程序、时限、处理方式等,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反映问题。同时,德宏州还创新压实谈话函询责任,采取“谁分管谁谈话”办法,由党政领导对有问题反映的干部进行谈话。

州纪委监委还注重抓实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谈话结束后,均要求谈话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就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情况说明),由所在县市、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纪工委书记)签字。同时要求谈话对象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上,对群众反映个人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检讨。对谈话后思想政治意识不强、工作热情不高、作风纪律转变不明显的,再组织开展第2次谈话,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确保谈话效果最大化。

针对一些谈话函询对象不如实说明问题、甚至欺骗隐瞒,州纪委监委创新办法,采取“随机、公开、滚动抽取和承办部门交叉抽查”的方式,加大对谈话函询结果的抽查核实力度,对不如实说明回复、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有效防止一谈了之、一询了之,增强谈话函询的威慑力。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和抽查核实力度,才能切实维护监督的严肃性,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德宏州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李艳)